出口收匯核銷,是指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在每筆出口業務結束后,對出口是否安全、及時收取外匯以及其他有關業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業務。國際物流出口代理收匯核銷處理的流程步驟。
一、首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(以下簡稱“核箱單”)
1、單位介紹信、申請書。
2、外經貿部門批準的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件正本及復印件;3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。
3、法人代碼證及復印件,海關登記證書復印件。
4、出口合同復印件,外匯局對上述材料的審核無誤后,由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。
二、零單
出口商在辦理出口業務前,憑單位介紹信、出口核銷證(現開戶單位印鑒卡)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。注銷單在領取單之日起兩個月內有效。出口商應于失效后一個月內將未使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。出口商填寫的核銷單應符合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所列有關內容。
三、報關
出口商憑國際物流貨物有效明、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及有關單據辦理報關手續。
四、寄存根
出口商辦理報關手續后,應在報關之日起60天內,憑海關簽發的核銷單和貼有防偽標簽、蓋上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據到外匯局辦理報關手續。
五、核銷
出口商應在收到外匯后30天內憑核銷單、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。
六、核銷單遺失并補辦
對空白核銷單,外匯局進行注銷。對已服關的核銷單,憑出口憑證核銷。對要求補力出口國專用聯的,出口單位應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相對應的出口末退積征征,向外匯局書面申報單辦理出口核銷手續,經批準后,出口單位應憑稅務機關簽發的報銷單證明向外匯局提出申請。
七、報關單填寫事項
出口商遺失報關單的,憑外匯局出具的未核銷證明,向海關補辦。
八、退賠事宜
如在出口項下發生退賠,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相關憑證,外匯局將根據下列情況審查退賠外匯的真實性,已出口報關但已辦理核銷的,外匯局憑下列有效單據審核。
1、出口契約。
2、退賠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。
3、出口收匯核銷單(專用退稅聯)。
4、其他外匯局要求的材料。